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518号之一
原告: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刘永利,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海,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