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991号
原告: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翠莲路花朝工业园一期C区B2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廖子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莉,女,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腾顺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珠江东街桂花苑81号21栋三单元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王娟,女,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腾顺达电器有限公司、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