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1125执694号
申请人:张红,
被执行人: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陶盛林。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劳仲裁字(2016)23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定远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有资金账户。另查明,本案为系列案件,同类型案件还有11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定远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资金账户上的款项501174.60元(含12件案件执行费)。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