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工商局职工。电话132XX****XX。被执行人王在忠,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电话151XX****XX。被执行人郝艳林,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电话15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在忠、郝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