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150号
申请人:窦丽萍,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
申请人:沈彬,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
申请人:平邑东易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莲花山路。
申请人窦丽萍与被申请人沈彬、平邑东易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彬在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依法予以查封40000元。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彬在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