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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188号

陆运芳、王英与杨传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陆运芳,王英,杨传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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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188号

原告:陆运芳。

原告:王英。

委托代理人:杨加栋。

被告:杨传信。

原告陆运芳、王英与被告杨传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陆运芳、王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运芳、王英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运芳、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运芳、王英负担。

审判员 吴��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晓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