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188号
原告:陆运芳。
原告:王英。
委托代理人:杨加栋。
被告:杨传信。
原告陆运芳、王英与被告杨传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陆运芳、王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运芳、王英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运芳、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运芳、王英负担。
审判员 吴��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晓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