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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692号

程明军与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程明军,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692号

原告:程明军,男,汉族,1948年12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

被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宁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军与被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奇

代理

审判员  周梁玉

代理

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