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032号原告任丘市程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52683514。住所地:任丘市华油商业有限公司三区(冷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5687421C。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若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任丘市程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丘市程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程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程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任丘市程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