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40号原告李晓芹、赵延清、米珍等213人诉讼代表人石兰诉讼代表人石芸诉讼代表人张桂花诉讼代表人闵爱丽诉讼代表人马成栋委托代理人李政霖,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辉成、刘宴伶,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芹、赵延清、米珍等213人诉被告西宁景硕商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李晓芹、赵延清、米珍等213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晓芹、赵延清、米珍等213人诉称,原告系原西宁市城中区商业贸易公司职工,2004年根据国家政策城中商贸公司进行了企业改制,成立了西宁万畅商贸公司,但在改制中西宁万畅商贸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导致位于西宁市人民街68号房产未列入改制资产范畴中。此后,在广大职工知悉该情况后,多次向上访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上访。城中区人民政府本着纠错原则,作出城中政发(2009)74号关于印发《解决城中区原商贸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09)75号《关于纠正原经贸局(2005)第23号文件的决定》,要求对未纳入改制的资产进行返还。由于当时原城中商贸公司已经注销,政府根据广大职工要求作出(201O)11号《关于成立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的批复》并对当时西宁万畅商贸公司所侵占的未改制财产移交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移交的财产后欺上瞒下并实施了违法行为。首先,没有按照政府批复召开职工大会,私自成立了性质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为6人(均为原城中商贸公司“买断职工”),每人出资5000元。其次,于2014年6月11日,与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就西宁市人民街68号房产(未改制财产,原属原城中商贸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计补偿款为2519万元。最后,在取得上述资产后没有按照政府批复要求及广大职工愿望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分配等问题,而是公司股东进行私自划分、非法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侵占原西宁市城中区商业贸易公司资产的行为属不当得利,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拆迂安置补偿款人民币2519万元归全体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该笔拆迂安置补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在主导原西宁市城中区商业贸易公司改制过程中,因改制企业隐匿资产未将原西宁市城中区商业贸易公司所有的水井巷55号和人民街68号两处房产纳入改制范围,为解决该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同意设立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并将原西宁市城中区商业贸易公司的所有的水井巷55号和人民街68号两处房产划转给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与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迂安置补偿款人民币2519万元。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制定了《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资产分配方案》因分配方案未完全落实,致使纠纷产生。本案系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在主导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处理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划转改制企业资产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原告李晓芹、赵延清、米珍等213人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芹、赵延清、米珍等213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50元,原告李晓芹、赵延清、米珍等213人未预交,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甲宁
审判员 李宏宁
审判员 靳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珊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