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58号移送机关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汪宗良,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096号汪宗良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宗良已履行罚金1500元、执行费50元,剩余500元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宗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美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