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必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333号17幢132室。法定代表人韩化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坚。
上诉人上海必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杨浦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或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或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收货地点在湖南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湖南省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