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945号原告孙树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郭建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明诉被告郭建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孙树明负担。
审判员 张新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