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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945号

孙树明诉郭建喜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树明,郭建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945号原告孙树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郭建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明诉被告郭建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孙树明负担。

审判员  张新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