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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359号

王某与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35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