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35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宁 更多数据:
王某与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35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