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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149号

李碧珍与朱万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碧珍,朱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碧珍,女,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朱万新,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李碧珍与被执行人朱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万新应偿还借款本金195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2月1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执行时扣减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支付的利息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碧珍;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80元及执行费28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万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国河

审判员  彭广木

审判员  柯子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