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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691号

刘贵鹏与单墨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贵鹏,单墨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691号原告刘贵鹏。委托代理人姜志远,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单墨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9号。负责人张润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法,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鹏诉被告单墨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鹏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鹏自愿提出撤诉,二被告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贵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刘贵鹏负担。

审判员  刘春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