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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544号

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44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