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44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
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44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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