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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6687号

刘瑞涵与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瑞涵,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687号原告刘瑞涵,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梁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涵与被告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涵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勇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苏 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