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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370号

辜洪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辜洪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370号罪犯辜洪泉,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3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辜洪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辜洪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辜洪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辜洪泉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获得嘉奖18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29日因在监狱人民警察呼叫时故意不应答被扣1分,2015年8月24日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2015年10月14日因被服不按规范要求折叠被扣1分,2015年11月10日因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分,2016年1月23日因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欠产9.75%被扣1分,2016年2月23日因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欠产49.83%被扣4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辜洪泉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没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在服刑期间仍多次违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1分,其中一次性扣3分以上2次,表现差,不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辜洪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