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019号
原告:黄婷婷。
被告:陈五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婷婷诉被告陈五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婷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婷婷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婷婷负担。
审判员 汪全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瑾附:本案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