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朱甫蓉,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天贵,男,汉族,1960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徐剑秋,男,汉族,1082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森林木材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建胜镇(原木材综合厂内)。法定代表人徐天贵,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罗家槽居民点。法定代表人徐天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甫蓉与被执行人徐天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隆的23332平方米的土地。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武法民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渝05民破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重庆森林木材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本院查找,目前被执行人徐天贵、徐剑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徐天贵、徐剑秋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森林木材综合加工有限公司、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其余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余彦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朱甫蓉与被执行人徐天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森林木材综合加工有限公司、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徐天贵、徐剑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