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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行审44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某、王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孟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2008629-3。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银,系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孟某。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港卫计征决(2015)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孟某、王某夫妇于2012年6月13日违法生育第二胎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征收孟某社会抚养费30126元,征收王某社会抚养费56616元,共计人民币86742元,并提交了调查笔录、被申请执行人户籍登记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港卫计征决(2015)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卫计征决(2015)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孟某、王某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卫计征决(2015)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  朱晓冬

审判员  付 芬

审判员  陶玲俐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