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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刑初143号

毛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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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芬,女,1993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浦城县,住浦城县。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3月18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芬犯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黄静出庭支持公诉,侦查人员杨炳钊、被告人毛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2日和16日,被告���毛芬将至少0.2克的冰毒卖给吴某、张某,得款200元;将至少0.1克的冰毒卖给郑某,得款100元。2014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毛芬将停放在浦城县莲塘镇玉树林营养食品厂第6号店面门口的一辆银色的“广州本钿”牌助力车(价值1800元)盗走。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认为被告人毛芬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时,被告人毛芬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6年3月12日14时许,吴某和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毛芬要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芬答应后于16时许到浦城县城关白金汉宫对面的人行道上,将一小袋至少0.2克的��毒(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和张某。2、2016年3月16日18时许,郑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毛芬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芬答应后在浦城县城关创美大楼门口的人行道上,将一小袋至少0.1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2016年3月17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毛芬身上查获疑似冰毒0.3克。2016年3月17日23时,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毛芬卧室内窗台上搜查到自制吸毒“冰壶”1个,塑料吸管137支,疑似冰毒0.3克。

二、盗窃的事实2014年6月12日12时许,被害人梁某将一辆银色“广州本钿”牌助力车停放在浦城县莲塘镇玉树林营养食品厂第6号店面门口。被告人毛芬发现该车钥匙未拔下,即将该车盗走并卖给王某1,之后王某1又卖给王某2。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追回该车归还被害人梁某。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质证并予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毛芬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毛芬的前科情况。3、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丽二医司鉴所(2016)法鉴字第38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毛芬本次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毛芬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告知毛芬。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7日,公安人员扣押被告人毛芬持有的疑似冰毒0.3克。2016年3月17日23时,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毛芬卧室内窗台上搜查到自制吸毒“冰壶”1个,塑料吸管137支,疑似冰毒0.3克。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拍照、扣押。6、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证实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毛芬与吴某互发短信的内容为“今天没钱压东西可以吗”“在搞点东西我啊。”等,意思要购买冰毒。7、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鉴(2016)366号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毛芬身上及家中共查获的疑似冰毒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8、浦价认证(2014)第75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本案被盗广州本钿助力车的价格为1800元。9、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毛芬身上携带及家中搜出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意见告知毛芬。将被盗广州本钿牌助力车的鉴定价格为1800元的鉴定意见告知毛芬和被害人梁某。10、收款收据,证实被盗广州本钿助力车的购买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购买价格为3700元。11、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毛芬和郑某、吴某、张海涛指认贩卖毒品的地点。12、辨认笔录,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毛芬就是卖给他和吴某冰毒的年轻女子。13、证据材料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2处接受本案被盗的广州本钿助���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梁某。14、到案经过及侦查人员杨炳钊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毛芬系被抓获归案。1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18时许,他想搞点冰毒玩,他知道被告人毛芬有吸冰毒就打电话给她,毛芬在“溢悠宾馆”附近将至少0.1克卖给他,他付100元现金。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下午,他和张某商量搞点冰毒吸,张某说被告人毛芬有货(冰毒),就由他打电话给毛芬说要买200元冰毒。在白金汉宫对面,毛芬将至少0.3克冰毒卖给他们,他付了200元钱(他和张某各出100元)。1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2日13时左右,他和吴某商量去搞点冰毒。吴某打了个电话后,两人就到白金汉宫对���,吴某走到白金汉宫门口给年轻女子200元(他和吴某各出100元)并从她手中拿了一包用小塑料袋装的冰毒(至少0.2克)。18、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分别证实2014年6、7月的一天,唐兴宾馆楼下水果摊边上,王某1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从毛芬处花600元买一辆银色广州本钿助力车。之后王某1又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19、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中午,他将助力车停放在浦城县莲塘镇营养食品厂第6号店面门口,钥匙忘记拔下就进店吃饭了,出来时发现助力车被盗。20、被告人毛芬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16日6点许,张海涛打电话问她有没有“东西”(指冰毒)。过了半小时,在溢悠宾馆附近,她将至少0.1克冰毒给张海涛,张海涛就将100元现金给她。2016年3月12日下午,吴某一直打电话给她,问有没有“东西”(指冰毒)。之后吴某和朋友在白金汉宫门口将200元现金给她,她将至少0.2克冰毒交给吴某他们。2014年6月的一天12时许,她在城西往玉树林方向路段的一家店门口停放的一辆银色“广州本钿”牌助力车钥匙未拔下,她就将该车盗走骑回家。2014年6月底还是7月初的一天,她在唐兴宾馆边附近,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芬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毛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芬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芬��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

二、扣押于浦城县公安局的吸食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审 判 长  张志明

审 判 员  刘通文

人民陪审员  曾学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梦颖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