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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行审19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市香东木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香东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0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泉,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东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1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5]第415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哈环罚[2015]第415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2015年12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集体讨论后,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哈环罚告[2015]第415002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哈环罚听告字[2015]第415002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2015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哈环罚[2015]第415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催字[2015]第4150026号环境保护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7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415002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和程序方面合法,且被申请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哈环罚[2015]第415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愔

代理

审判员  毕永武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