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魏居良,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洪宣。魏居良与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魏居良工资7400元。2016年7月13日,权利人魏居良以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74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查,本院先后受理以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共18件,执行标的共591663.43元。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在苏州建通光电端子有限公司债权203176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元,经与其他工人统一分配后,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魏居良3700元,魏居良表示放弃余款3700元,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实体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3700元后,自愿放弃余款,并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实体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中魏居良之债权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