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2执200号

刘永宝与李志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宝,李志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宝。被执行人李志青。刘永宝与李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永宝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青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永宝借款本息5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志青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及股票等。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志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永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志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永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22执20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巨生银

审判员  翟玉升

审判员  张真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