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宏宇,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住泗阳县。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宏兵,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住淮安经济开发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曹宏宇因怀疑妻子方某甲与钟某某(泗阳县临河镇曹码村金星幼儿园员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酒后与其弟弟即被告人曹宏兵至金星幼儿园找钟某某理论,幼儿园工作人员向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说明钟某某不在园内,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仍在金星幼儿园内打砸门窗、玻璃、电脑、打印机、LED显示器等财物,并致使多名儿童受到惊吓。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计3000余元。另查明,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曹宏兵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临河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赔偿金星幼儿园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钟某某、曹某甲、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方某乙、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收条,谅解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蔑视社会公德与国家法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宏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曹宏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赔偿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均无重大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曹宏宇、曹宏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宏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曹宏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立长
代理
审判员 杨露露
人民陪审员 葛少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