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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保331号

广州市湘晟贸易有限公司与曹忠明、李水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湘晟贸易有限公司,曹忠明,李水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保331号申请人广州市湘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燕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忠明。被执行人李水云。申请人广州市湘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忠明、李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发生法律效力的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1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曹忠明、李水云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曹燕云所有的坐落在衡山县开运真金盛华城御景园6、7栋101、201、301室房屋(房产证号:衡房权证开运真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吴旭红

审判员  陈足平

审判员  胡燕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雅茹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黄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