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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347号

邹玲强、白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玲强,白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邹玲强(曾用名:邹林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白斌,男,汉族,生于198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邹玲强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