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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粤刑初第4783号

陆吉平,何辉,谢中葵,张文清,张燕龙,张在求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陆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程某,崔某,郭某,谢某,张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306粤刑初第478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人张某甲,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人张某乙,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被告人周某甲,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辩护人邹业锋,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乙,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被告人程某,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人崔某,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人郭某,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上列八位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均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2016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2016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现继续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华亮,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4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谢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程某、崔某、郭某、张某丙、何某等11人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谢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程某、崔某、郭某、张某丙、何某等11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被告人陆某、何某、张某丙、谢某、周某甲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方式招揽群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谢某提供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南庄翰林幼儿园附近一间出租屋一楼作为赌场的场地。陆某为了吸引赌场生意,分一份股份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便加入成为赌场股东。张某丙聘请被告人程某、崔某为赌场望风,每人每晚领取固定工资300元人民币。谢某聘请被告人郭某为赌场望风,每晚领取固定工资300元人民币。周某甲、谢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陆某则聘请周某乙为“荷手”负责赌场发牌、抽水钱。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将被告人陆某、谢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程某、崔某、郭某及参赌人员尹文彬、戴梯红、赵尚奎(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抓获归案,并缴获赌具扑克牌、赌资(已罚没)。2016年4月28日,经传唤,被告人张某丙至深圳市公安局东周派出所投案。2016年5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谢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程某、崔某、郭某、张某丙、何某等11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谢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程某、崔某、郭某、张某丙、何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经传唤被告人张某丙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程某、崔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丙、周某甲是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其他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起止日期,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予以确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张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十二、涉案赌资、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恩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雪 滢

书记员 杨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