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724号
原告:王婷,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雯,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绿华路。
负责人:宋予津,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楚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婷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婷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英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