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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11民初384号

侯世芳、李长亮与宋亚丽、李治轩、刘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侯世芳,李长亮,宋亚丽,李治轩,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11民初384号

原告:侯世芳。

原告:李长亮。

被告:宋亚丽。

被告:李治轩。

被告:刘丹。

原告侯世芳、李长亮诉被告宋亚丽、李治轩、刘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世芳、李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世芳、李长亮承担。

审 判 员  常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丽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