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67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丽香,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326522元(人民币,下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20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赔偿款326522元和受理费3207元,同意本案履行完毕并结案。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0元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崇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