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黄如友,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清芬,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12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黄如友、李清芬、四川顺麒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153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