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034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玉辉、戴文杰,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李福先,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黄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黄伟明,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福先、黄建、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陈茂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