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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034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福先、黄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福先,黄建,黄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034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玉辉、戴文杰,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李福先,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黄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黄伟明,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福先、黄建、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陈茂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