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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969号

李学林与闻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林,闻景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969号

原告:李学林,男。

被告:闻景霞,男。

原告李学林与被告闻景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李学林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