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89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购买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于2015年4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伙同同案人“陈斌”(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来到福州市永泰县塔山路永泰第一中学门口,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鬼火款助力车。得逞后,同案人“陈斌”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出。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2016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经事先策划,来到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前南48号楼下,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建豪牌迅鹰款助力车。得逞后,被告人黄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与路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3、2016年6月13日晚上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卢友权(已行政处罚)经事先策划,来到福清市音西街道永昌路福清市革命历史纪念碑公园公交站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黄色建豪牌迅鹰款助力车。次日凌晨,民警根据被害人陈某丙提供的防盗GPS线索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清荣大道与324国道交叉路口抓获被告人黄某及卢友权,并当场查扣到上述助力车。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陈助武人民币2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明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韵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