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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589号

盛吉辉与王荣康、丁加东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盛吉辉,王荣康,丁加东,丁传付,丁加平,张员章,凤阳县丁氏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589号

原告:盛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荣康。

被告:丁加东。

被告:丁传付。

被告:丁加平。

第三人:张员章。

第三人:凤阳县丁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0147815K。

法定代表人:丁加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吉辉诉被告王荣康、丁加东、丁传付、丁加平,第三人张员章、凤阳县丁氏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吉辉以因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盛吉辉负担。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