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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023号

2023申请执行人董艳茹与被执行人刘立树、刘洁雨、于贺松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艳茹,于贺松,刘洁雨,刘立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董艳茹,女,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于贺松,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洁雨,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立树,男,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董艳茹与被执行人刘立树、刘洁雨、于贺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立树、刘洁雨、于贺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艳茹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立树、刘洁雨、于贺松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0元并按照调解书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立树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契丹街支行账号为150831024152内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富 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