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589号
原告:南乐县千口镇前林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代表人:林更银,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合聚,男,汉族,住南乐县系,村民委员会村支书。
委托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中,男,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千口镇前林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现中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千口镇前林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现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乐县��口镇前林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吴红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