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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815号

余三姣与王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三姣,王长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15号原告余三姣,女,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长勇,女,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余三姣诉被告王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余三姣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三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三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余三姣负担。

审判员  胡敬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