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15号原告余三姣,女,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长勇,女,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余三姣诉被告王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余三姣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三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三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余三姣负担。
审判员 胡敬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