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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审343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申请强制执行江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江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3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红黄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辉,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2015]9100846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渝交执[2015]9100846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申请执行的渝交执[2015]9100846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董莉萍

代理

审判员  邓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英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