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2317号

欧志刚与谭艳平、谢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志刚,谭艳平,谢红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17号

原告:欧志刚,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谭艳平,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谢红义,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欧志刚与被告谭艳平、谢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谭艳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灵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谭宇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