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17号
原告:欧志刚,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谭艳平,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谢红义,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欧志刚与被告谭艳平、谢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谭艳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灵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谭宇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