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慧。
委托代理人:李英勇,江苏李英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官滩镇卫生院,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圣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盱城法律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德慧因与被上诉人盱眙县官滩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官滩卫生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管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德慧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勇,官滩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涉案房屋的租金为每年为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管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925元,退还给上诉人刘德慧。
审 判 长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孙 坚
代理
审判员 孙志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小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