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489号
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玲,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成,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郭娟,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张羱霖,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成都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郫县。
法定代表人:张羱霖。本院审理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郭娟、张羱霖、成都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元,由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