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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萝法执字第2344-2346号

张前军、钟锦田等与龚嘉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前军,钟锦田,李明虎,龚嘉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穗萝法执字第2344-2346号

申请执行人:张前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钟锦田,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申请执行人:李明虎,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龚嘉铧,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张前军、钟锦田、李明虎申请执行龚嘉铧其他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15、516号及(2012)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共计227054.4元及其逾期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并缴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龚嘉铧名下位于名下位于清远市××××号万科华府十二号楼4层06号房的房产。鉴于被执行人龚嘉铧在限令的时间内仍未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本院现决定采取强制拍卖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龚嘉铧的上述不动产进行变价处理,以偿还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龚嘉铧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31号万科华府十二号楼4层06号房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耀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