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保令1号
申请人:赵东妹。
被
申请人:沈义。申请人赵东妹与被申请人沈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6年7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分居,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当晚110处理无果。8月2日,申请人又一次遭受被申请人家庭暴力,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出警,且出具伤情报告。申请人为躲避家暴居无定所,被申请人经常当面恐吓、威胁申请人及家人,甚至将申请人的信息写在纸上到处张贴,对申请人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人、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东妹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东妹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袁瑞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