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81号申请人朱玉玲。被申请人张向东。
申请人朱玉玲与被申请人张向东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向东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临邑县恒源小区B5座3单元401室房产(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