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300号
原告:吴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居民。
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 代雯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