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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300号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300号

原告:吴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居民。

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  代雯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