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5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陈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霏霏,女。
被告:周来发,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周来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一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