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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571号

陈胡标与姚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胡标,姚中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571号原告陈胡标,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16。委托代理人莫如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被告姚中良,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3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胡标与被告姚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胡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胡标承担。

审判员  侯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大材 关注公众号“”